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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画被偷了?” 一场诉讼让AI版权问题再度陷入了争议的漩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肯定了AI生成的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对其拥有著作权。据悉,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随着AIGC技术加速推动社会生产方式变革,AI版权归属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从中不难看出,业界对于AI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之间关系的探讨,主要围绕两大方面:一是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二是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而前者正是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本案中,原告先于2月24日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上。3月2日,被告在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发布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时,在配图中使用了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

一审法院在裁判中,对于案件的首要关键点——涉案AI图片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上,重点考察的要件是:(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而是否属于智力成果和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所见的照片、绘画无异,因此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虽没有亲自用笔“画”出具体的线条,但从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确定导出涉案图片止,原告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符合预期的图片等环节,均体现了其作为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在独创性要件层面,法院认为,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布局构图等通过相关文字描述、参数进行设计并不断调整修正,使涉案图片与在先作品与相比, 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这一系列行为过程亦体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故而,该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综上,涉案图片能够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认定其符合作品的定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AI工具使用者是否属于创作者?
在著作权的认定上,法院坚守“鼓励创作”的立法初衷和“自然人主体中心地位”的核心观点,强调指出:现阶段生成式AI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人们利用AI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而涉案AI模型设计者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其智力投入体现在AI模型的设计上,而非涉案图片上。此外,鉴于Stable Diffusion大模型的设计者“不对输出内容主张权利”的约定,故涉案AI模型设计者亦不是该作品的作者。
那么谁才是“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大模型产业生态释放出哪些信号?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有网友发出质疑“真的有独创性吗”“这些素材原创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事实上,自生成式AI诞生之日起,有关其生成作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界定在全球范围内一直未能得出一致结论,今年8月美国版权局曾就AI绘图工具制作的一部漫画中的插图做出了“不受版权保护”的裁决,因为作者仅为绘图工具提供了文本提示,而并非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并重申了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人类作者身份,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则,据了解这也是美国官方机构首次就此做出裁定。而深圳南山法院在2020年的一起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侵权案中,则首次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个性化的设定与选择所产生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在文生图、文生视频等多模态大模型产品不断涌现与加速迭代的当下,此次AI生成图片版权首获司法认定,释放了哪些关键信号? 能否为AI大模型产业发展带来更多积极影响?有观点认为,包括AI算力在内的大模型上下游生态很大程度上或受到激励。此案判决原告对AI生成图片拥有版权,在某种程度上就赋予了其AIGC作品的独创性和排他性,同时那些为大模型提供训练数据的素材原创者,亦应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而如若AI生成内容不受版权法保护,则可能降低创作者使用AI工具的积极性,从产业链维度削弱大模型的研发投入动力。
但此案例所涉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为开源模式,在国内主流的非开源环境下,用户拥有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于模型厂商而言未必完全有益。大模型厂商需投入大笔资金构建包含大量图片、文本、音视频在内的底层数据库,用户使用库中数据而生成的内容版权如若全部归属于用户,厂商权益或将受损。
而AI大模型存在的“黑箱化”属性也使权属界定面临更复杂的挑战,在AI内容生成过程中扮演着基础性支撑角色的训练数据,却往往无法具体追踪量化。如何面向AIGC产业链,厘清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平衡模型开发者、数据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益关系,任重而道远。而此案的判决无疑是司法逐步深入技术前沿与行业发展肌理所做出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部分素材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知产库、第一财经



